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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财保55号申请人: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华容区临江乡黄岭村。法定代表人:刘国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45,000元银行帐户及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