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翠华、文春友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华,文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华,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文春友,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张翠华申请文春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文春友应支付申请人张翠华案款337.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文春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305执恢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