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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执6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马长亮、王微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亮,王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6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长亮,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王微波,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马长亮与被执行人王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826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微波的存款(工资)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