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执6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马长亮、王微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亮,王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6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长亮,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王微波,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马长亮与被执行人王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826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微波的存款(工资)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