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仕伟与曾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伟,曾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635号原告:李仕伟,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被告:曾爱国,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化州市。原告李仕伟与被告曾爱国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立案。原告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仕伟拟与被告曾爱国庭处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为84元,由原告李仕伟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刘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