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金祥、张桂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81号申请保全人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西侧彩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99G95C。法定代表人:王家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光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婷,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史金祥,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张桂存,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史金祥、张桂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7月25日对被申请人史金祥、张桂存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祥云县云南驿镇左所村141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