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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建兵、易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建兵,易海波,郭育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470号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田心阁。法定代表人:余卫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易建兵,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生,住芦溪县。被告:易海波,男,汉族,1984年6月23日生,住芦溪县。被告:郭育芳。女,汉族,1984年7月25日生,住芦溪县。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建兵、易海波、郭育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79元,减半收取计2489.5元,由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