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雷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雷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思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雷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思德。上诉人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雷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是绵阳市××区××荄镇工业园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智能生产装备订购合同书》及《非标设备订制买卖合同书》中均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约定在“佛山德虹”,同时根据合同书的记载,其中甲方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记载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西乐大道(澳美铝业对面),故根据前述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佛山市三水区。前述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前述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美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