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车志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车志龙,吕日桂,黄桂荣,文利生,罗章,吕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车志龙,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吕日桂,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黄桂荣,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文利生,男,1954月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罗章,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平市木乐镇。被执行人:吕秀兰,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463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车志龙、吕日桂、黄桂荣、文利生、罗章、吕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0305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