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浙江三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昌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三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工业园区东山垟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叶盛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昌银,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昌灶,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先,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三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昌银、张昌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撤销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三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光卓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小航书 记 员 吴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