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会振、边永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振,边永涛,满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会振,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执行人边永涛,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满晓霞,女,1976年4月15日,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2266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边永涛、满晓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边永涛、满晓霞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