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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18丁成江、徐云琴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成江,徐云琴,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丁成江,男,194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徐云琴,女,1951年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丁成江、徐云琴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争议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的仲裁费及违约金。因目前争议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故暂未交付。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争议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爱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