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立军、宋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立军,宋德兰,刘雷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1145号原告: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15号华府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970837040。法定代表人:胡青峰,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系该行职员。被告:秦立军,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宋德兰,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刘雷锋,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立军、宋德兰、刘雷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