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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培训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训,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422民初1365号原告黄培训,男,194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刘佳,男,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黄培训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王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其借款70000元整,约定借期5个月,到期时,被告王军仅支付了利息,本金未清偿。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黄培训与被告王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军于2017年12月25日偿还原告黄培训现金50000元;二、原告黄培训自愿放弃20000元的追偿权,并放弃所有逾期利息的追偿权;三、被告王军在约定到期日不能履行清偿义务时,原告黄培训有权按本金70000元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从2016年2月1日起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王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杨艳华审判员  钱 辉审判员  付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梨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