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韩效田与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效田,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韩效田被执行人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效田与被执行人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庆龙劳人仲字【2017】第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1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国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先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