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杜金芝与湛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芝,湛玉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245号原告:杜金芝,女,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妮,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玉兰,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芝诉被告湛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金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杜金芝负担。审 判 长 孙平远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彭爱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