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呈永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4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呈永出生日期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06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呈永至本市城阳区正阳中路205号风车小镇商场二楼,趁无人之机,盗窃太阳花儿童摄影店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400余元,盗窃塔士吉烘焙店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400余元以及紫红色天语手机一部。2016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呈永至本市市北区黑龙江路2号万科中心C座601户的中国国旅旅行社,将门把手撬开后,进入办公室内盗窃联想一体机电脑一部、三星手机两部、金色项链一条以及现金七八十元,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联想一体机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3080元。后被告人刘呈永被抓获到案。紫红色天语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呈永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呈永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刘呈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二、责令被告人刘呈永退赔:被害人牟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中国国旅旅行社人民币2950元。三、扣押的天语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杨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