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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新兵与贾雪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新兵,贾雪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906号原告万新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雪菲。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非非,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新兵诉被告贾雪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新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