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泽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37号罪犯陈泽斌(曾用名陈汤茂盛),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曾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2月2日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同年4月12日被撤销。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4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69.13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漳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泽斌于2007年3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泽斌不予减刑;本院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泽斌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000分,兑换表扬5次。间隔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积分2610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泽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