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何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何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何周成,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王涛与何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何周成归还王涛借款500000元。根据王涛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8800元、执行费74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周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周成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67号1804房房屋(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查封了何周成名下车牌号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首封房屋的(2015)穗云法执字第5684号案发出申请,对处理房屋所得款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周成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67号1804房房屋(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查封了何周成名下车牌号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暂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7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