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先、陈国城与翁映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先,翁映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京南华庭B栋1802,组织机构代码07035086-6。法定代表人:陈国城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先,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军,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映君,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上诉人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先因与被上诉人翁映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先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