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梅九林、蔡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梅九林,蔡论,邓世高,梅开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梅九林,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蔡论女,女,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世高,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审被告梅开俊,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再审申请人梅九林、蔡论女因与被申请人邓世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428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梅九林、蔡论女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7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第9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的规定,因邓世高是都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邱遵高同胞姊妹邱长梅的儿子,即邓世高是邱遵高的外甥,且两再审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10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回避申请,但原审法院未依法对再审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暂停该合议庭对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本案原合议庭的庭审行为无效,属于变相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应当再审;具体请求为:1.撤销原判;2.在对再审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后,依法提请上级法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7月28日、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回避申请,且未有其他有效证据支持其再审主张,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梅九林、蔡论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邵振国审判员 吕华东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春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