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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委会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626号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委会:你单位与王绵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绵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绵香支付案款1891979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21319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向国刚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书记员  熊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