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葛大伟、吕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大伟,吕世鹏,杜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大伟,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吕世鹏,男,1986年2月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杜俊青,女,1986年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葛大伟申请执行吕世鹏、杜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于2017年6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杜俊青的在农商银行河西支行的银行账户。暂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