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章俊、沈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俊,沈品军,李琳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333号申请执行人章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沈品军,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李琳炜,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俊与被执行人沈品军、李琳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俊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