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保军、范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保军,范惠芳,曹朋远,寇秋娥,徐戌己,寇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846号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大同路交叉口西侧。负责人刘晓杰,系该社理事长。被告田保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日。被告范惠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0日。被告曹朋远,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被告寇秋娥,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4日。被告徐戌己,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4日。被告寇雪玲,女,汉族,生于1958年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保军、范惠芳、曹朋远、寇秋娥、徐戌己、寇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斌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人民陪审员 :杨得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晋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