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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忠军、刘洋申请执行杨杰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军,刘洋,杨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军,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洋,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杨杰清,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人刘忠军、刘洋申请执行杨杰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忠军、刘洋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杨杰清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执��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冰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