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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陈某甲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05年8月24日因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1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思坤,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宁海县深甽镇岭下村被告人张某甲的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其间,共销售“六合彩”6期,并先后接受陈某乙、张某乙、杨某等人的多次投注,投注额累计人民币十万余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张某乙、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XX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