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高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23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1991174-5。法定代表人:耿海宁,总经理。被告:胡高亮,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