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成金娥、周金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金娥,周金魁,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成金娥,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周金魁,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周某,男,200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金娥与被执行人周金魁、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