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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卿必洪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必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829号原告:卿必洪,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506、601、602、617、618室。负责人:谭锦波。关于原告卿必洪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卿必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必洪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必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必洪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黄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