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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万喜与祁晓强、姜茂站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万喜,祁晓强,姜茂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唐万喜,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东海县。被告祁晓强,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东海县。被告姜茂站,男,汉族,1978年1月2日,东海县。原告唐万喜诉被告祁晓强、姜茂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万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万喜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冬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