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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剑锋与冯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剑锋,冯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1558号原告:宋剑锋,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冯济林,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宋剑锋与被告冯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济林偿还其借款本金2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冯济林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1日,冯济林因急需资金应急向其借取现金26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人确认上述借款已经全部收到,同时约定如发生还款纠纷的同意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事实有冯济林签下并交由其收执的一张借条为凭。借款之后,冯济林至今仍未偿还分文本息。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所请。冯济林未作答辩。宋剑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冯济林未到庭质证,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包括举证、质证、辩论在内的诉讼权利。对宋剑锋举证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1日,冯济林因购车缺乏资金向宋剑锋借款,宋剑锋代其支付购车款2600元,冯济林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宋剑锋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发生还款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之后,冯济林未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宋剑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所请。本院认为,冯济林与宋剑锋所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冯济林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宋剑锋要求冯济林偿还借款本金260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宋剑锋要求冯济林按月利率2%向其支付2016年8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冯济林未按照《借条》的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宋剑锋要求冯济林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2016年8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应予支持。冯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依法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冯济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宋剑锋偿还借款本金2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济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法官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