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50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兰家庄村。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2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昌泰花园北门处时,与荆某驾驶的由南向北左转弯的鲁B×××××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张某受伤。平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荆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