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存录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周雄佩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周雄佩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802号原告王存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525号。负责人:南兵,该办事处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雄佩。原告王存录诉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周雄佩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案。原告王存录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存录负担。审 判 长 王晓英人民陪审员 胡清华人民陪审员 魏清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