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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毛银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银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354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银宝,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沭阳县。被告人毛银宝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1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4月3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10月1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分别于2006年4月25日、2008年6月25日、2010年6月28日、2012年7月31日、2014年4月24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三日,201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毛银宝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银宝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于2017年7月19日以盱检诉刑变诉(2017)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银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毛银宝至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北路第一山公园对面停车场,采用砸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赵某停在此处的皖M×××××现代轿车后备箱内的挎包内黄金项链一条(带有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铂金戒指一枚。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415元。被告人毛银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赵某。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毛银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银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银宝在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毛银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毛银宝至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北路第一山公园对面停车场,采用砸车副驾驶玻璃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赵某停在此处的皖M×××××现代轿车内,将车内后备箱里的挎包内黄金项链一条(带有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铂金戒指一枚盗走。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带有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415元。被告人毛银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退赔被害人赵某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毛银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罗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提供的周大福珠宝店保证单,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反映被告人毛银宝前科的刑事判决书及灌云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毛银宝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银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银宝在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毛银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银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银宝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银宝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银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银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二十一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4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吉祥审 判 员  王玉林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