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明亮、朱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亮,朱黎明,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55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亮,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黎明,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萍,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亮与被执行人朱黎明、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黎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黎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4执3552号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明亮与被执行人朱黎明、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0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朱黎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6)浙0784执355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陈胜联系电话8929****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浙0784执3552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交警大队车管所送达地址永康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陈胜送达人陈胜李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