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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树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09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钟落潭法庭。被执行人冯树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杨健力与冯树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案受理费31740元,由杨健力负担13863元,冯树煊负担1787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冯树煊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7877元)。根据本院钟落潭法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877元、执行费1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冯树煊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0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