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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于云聪、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于云聪,韩亮,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4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马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云聪,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故县。被告:韩亮,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刚,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告于云聪、韩亮、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