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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1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裕实、王振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裕实,王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1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孙裕实。委托代理人:岑睿杰、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裕实与被执行人王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振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查封、扣押并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振明所有的牌号为浙G×××××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孙裕实受偿了18540.5元。被执行人王振明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孙裕实支付736027.5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执行费9945.68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5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