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梁文志与邓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志,邓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梁文志,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邓海林,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二十八中学教师,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文志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执8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