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翠梅、张恒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翠梅,张恒博,路永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财保25号申请人:郭翠梅,女,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住新乡县。申请人:张恒博,男,汉族,2011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乡县。法定代理人:张明章,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新乡县,系张恒博之父。被申请人:路永星,男,汉族,住新乡市。申请人郭翠梅、张恒博与被申请人路永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路永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车辆价值100000元),该车现暂扣于新乡县交警队停车场内。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100000元。本院认为,郭翠梅、张恒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路永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车辆价值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