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现在长春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协助申请执行人刘某1将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解放委幸福家园小区6号楼5层6单元513室(面积54.5平方米)登记在其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