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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现在长春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协助申请执行人刘某1将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解放委幸福家园小区6号楼5层6单元513室(面积54.5平方米)登记在其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