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武田与白乙尔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武田,白乙尔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5324号原告:蔡武田,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白乙尔图,常用名白日图,男,26岁,蒙古族,农民。原告蔡武田诉被告白乙尔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武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乙尔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武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20.00元,从2017年4月23日起,仍按月2分利计息,直到被告还清本利止。二,本案诉讼费出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利息2%,口头约定2014年7月23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拒不偿还,无奈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白乙尔图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双方约定月利息2%。后因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借据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清偿债务本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2分利计息,系原被告间自愿约定,其利率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乙尔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武田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20.00元(期间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4月23日,共23个月,按月2分利计息,计算方法为2000.00元X0.02X23个月=920.00元),本利息合计2920.00元。从2017年4月23日起,仍按月2分利计息直到被告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秀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