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光利与刘勤、韩冬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利,刘勤,韩冬青,孙家胜,许尔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82号原告:张光利,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勤,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韩冬青,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孙家胜,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许尔卫,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张光利与被告刘勤、韩冬青、孙家胜、许尔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光利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家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利自愿要求对被告孙家胜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利撤回对被告孙家胜的起诉。原告张光利诉被告刘勤、韩冬青、许尔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