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友宝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481号原告贾友宝以被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议程序违法而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贾友宝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润华审 判 员 侯春梅人民陪审员 宋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