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显龙与陈虹、高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龙,陈虹,高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显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虹,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锦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锦成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账户XXX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思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