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振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60号罪犯杜振煌,绰号“白猪”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洛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杜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杜振煌于2009年6月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682号刑事裁定,对杜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积分2820分,考核期内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获积分3420分,兑换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振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振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