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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49号。组织机构代码:21070034-7。法定代表人陈维政,经理。被执行人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观音桥。组织机构代码:66537079-4。法定代表人杨仁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县涌鑫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次给付义务2148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正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