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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17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原告闫某1诉被告闫某2、闫某3、阎某、闫某4、闫某5、孟某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津01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一段“闫某2、闫某3、阎某、闫某4、闫某5应共同赔偿原告18525.55元(21613.14÷6×5)。”补正为“闫某2、闫某3、阎某、闫某4、闫某5应共同赔偿原告18010.95元(21613.14÷6×5)。”;二、判决主文第一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闫某2、闫某3、阎某、闫某4、闫某5共同赔偿原告闫某1抚恤金18525.55元;”补正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闫某2、闫某3、阎某、闫某4、闫某5共同赔偿原告闫某1抚恤金18010.95元;”;三、案件受理费部分“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闫某1负担3499元,被告负担40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闫某1负担3510元,被告负担39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开军人民陪审员  鲍凤珍人民陪审员  狄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雪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