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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辖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翁祖芳、陈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祖芳,陈香平,邓祥利,翁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祖芳,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香平,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祥利,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翁兰兰,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翁祖芳、陈香平因与被上诉人邓祥利、原审被告翁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翁祖芳、陈香平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福清市,且本案是被上诉人提供借款给上诉人,上诉人的住所地是接受货币地,即福清市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邓祥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表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现有证据未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存在约定,邓祥利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在福建省蕉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香平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宁德蕉城区,上诉人翁祖芳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故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选择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翁祖芳、陈香平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微信公众号“”